| (一) |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之農民團體組織,從事專業性之服務工作,營運資金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事業收入以會費、工程受益費、財產經營等收入為主。支出部分則為水利工程興設、維護、灌溉管理、資產維護等費用;唯以開創初期會費收入甚微,而水利設施方興未艾,在在需款興設,除部分由農民提供水利設施用地外,其餘大部分均仰賴政府補助及舉債借入長期貸款以為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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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諸如桃園大圳興設於民國五年至十七年間,總工程費用一二、三七二、○六○日元,其中政府施工費用七、七○八、九一五日元占總額百分之六十二,水利組合施工費四、六六三、一四五日元,占總額百分之三十八¸而組合施工費用又以舉債貸款為來源¸迨民國十七年共借貸七、二○八、三○五日元¸分期攤還至民國三十八年本利負擔高達一五、一八九、二二四日元,構成財務上之重大負荷;又如原湖口管理處之光復圳幹線及支線工程費用計台幣一、五三○、六一三元悉由水利局興設,原新莊水利委員會之後村圳改修工程,費用一七九萬元,係由省水利局補助八十九萬五千元,餘額向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貸借挹注,再行分年償還,直至民國四十五年改組為農田水利會以後,各圳路水利設施略具規模,灌溉面積增加,會費收入漸增,財務狀況始獲初步改善。 |
| (三) |
會費徵額雖年有成長,唯為提高資源效益,減少輸水損失,改良灌溉方法,增加稻作灌溉面積,提高稻作產量,需不斷改善灌溉排水設施,費用浩繁,會費收入難以支應,除配合政府農業政策,爭取政府補助外,並積極處分業務上不需保留之廢圳路用地,分別出售,以充裕營運資金及減輕稅負,因此,財產收入乃在事業收入中占相當之比例,而如何以企業管理精神,求取高度之投資效益,實為財務管理之方針,亦為本會一貫努力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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