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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1. 水利建造物係指水利會轄區內管理之水庫、埤池、各級灌溉、排水渠道、堤防及附著 構造物。
2. 水利建造物申請適用範圍為架設橋涵、建築通路、跨越埋設設施及搭配、排水等項。
二•手續
1. 申請人填妥申請書並備齊附件送交所屬水利工作站核辦,工作站初勘後將堪查情形併 同其書表轉報本會核辦,本會視需要得另派員復勘。
2. 申請人應依通知繳納各項費用並檢具繳費報核單送交本會。
3. 工程由申請人自辦時,申請人應於開工前向水利工作站提出開工報告書,施工中應接 受本會人員之指導,完工後檢具完工報告書請本會派員檢驗。
4. 前列2、3兩項之書件或工程經本匯審驗符合規定後,本會應復知申請人並同意使用。
三•注意
1. 申請案件未經本會通知同意使用前,申請人不得擅自使用。
2. 建築通路、跨越埋設設施與架設橋涵及兩端引道,未經同意先行施工後,補辦手續同 或未依核定圖施工者,應依水利會標準改善並加收應繳使用費百分之五十,搭配(排)水, 經本會通知限期辦理申請手續而逾期申請者得追溯補繳徵限期日起之使用費。
3. 國、省營事業單位使用本會建造物,仍需依此申請,惟如架設電桿,埋設管線,其使 用情況特殊者,可個案參照有關規定協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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