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利工作站受理申請後,先查欲報廢水路之地段、地號。
2. 若水路所有權屬本會者,由所屬水利工作站備妥所需資料報請區管理處核轉本會,本會就案件進行複勘後,認為符合報廢水路條件後轉縣府憑辦。
3. 若水路所有權非屬本會者,由申請人向所屬鄉鎮市公所洽辦。
4. 縣政府受理後邀請各有關單位進行複勘(包括縣政府水利課、鄉鎮市公所地政事務所、水利會、申請人)。
5. 複勘結果
(1) 倘經相關單位複勘,認為不宜報廢(部份或全部)者則依會勘結論逕復申請人(單位)知照辦理。
(2) 若經相關單位複勘,認為確無影響農田灌溉排水設施或市區排水時,即由縣政府依會勘結論同意報廢處理。
6. 本會於收到縣政府同意廢水路公文後,由本會轉公文函至所屬工作站公告滿三十天後若無人異議,將情報本會轉縣府憑辦。直到再收到縣府核准公文後,才正式同意所請為廢水路。
7. 若所有權為本會所有,再移請本會財務組依相關法令辦理出售(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