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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津貼與子女教育補助

    一•作業流程:

        1. 生活津貼之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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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子女教育補助之核發

子女教育補助之核發

   二•作業注意事項:

1. 各項補助必須再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預期不予補發,但申請居住大陸地區眷屬喪葬補助,其申請期間為六個月,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驗證者,推定為真。

2. 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各項補助情形,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3. 結婚雙方同為水利會員工,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或者未滿二十歲結婚者不得申請補助。

4. 結婚,生育均補助兩個月薪俸,配偶於國外生育,位於申請補助期限內返國者或未滿六個月流產者及未滿二十歲聲譽者均不予補助。

5. 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

(1) 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以享有公費或全免學雜費待遇或以取得高於本向補助費獎學金者,但領取清寒獎助金或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及各級學校取得優秀學生獎學金者,不在此限,就讀夜間部學生需檢具無職業切結書。

(2) 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校夜間部之選讀生。

(3) 各大專院校之研究生。

(4) 補修學分子女有職業能自謀生活者,未有學籍旁聽生,或補習班學生,留級重讀學生。

(5) 子女在國外留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