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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業流程:
二•作業注意事項:
1.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兩百八十日後分娩者或滿一百八十日後早產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予生育給付三十日。
2.
普通傷害及普通疾病補助費,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故事前參加保險已滿一年以上者增加給付六個月。
3.
職業傷害及職業病補償費,按被保險人平均投保薪資七十%發給,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半數發給,以一年為限。
4. 被保險人因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致傷殘者,依殘廢程度一次發給殘廢補助費,其給附標準最高 1200
日;最低 30 日。
5.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患職業病致殘廢者,依殘廢程度一次發給殘廢補償費,最高一千八百日;最低為四十五日。
6.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年資每滿一年按平均投保額,發給一個月老年給付,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兩個月最高四十五個月。
7.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參加勞工保險。
8.
被保險人父母或配偶死亡發給喪葬津貼三個月,年滿十二歲子女死亡兩個半月,未滿十二歲子女死亡一個半月,被保險人死亡發給五個月。
9.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者,不論加入保險年數一律發給遺屬津貼四十個月。
10.
被保險人有兩人以上同為一家屬者,其請領不得同一事故重複申領。
11.
被保險人失蹤,自戶籍登記失蹤之日起,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失蹤津貼,每滿三個月於期末發給一次,致被保險人生還之前一日,或失縱屆滿一年之前一日或依法宣告死亡之前一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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